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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3月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3月23日

2020-03-04 22:16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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