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口退税代办公司

出口退税

疫情防控出口退税问答(2)

2020-03-10 14:27


  05
 

  问:我们企业是新办出口企业,听说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都要进行实地核查,那么是不是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无法进行实地核查,我们的退税也下不来了呢?
 

  答:对于纳税人首次申报的退(免)税业务,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暂不办理退(免)税。
 

  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200万元;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100万元。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的,根据变更后的企业类型,按上述标准确定。
 

  06
 

  问: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有没有具体范围呢?
 

  答: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具体范围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委托代办退税但未进行首次申报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退(免)税。
 

  07
 

  问:疫情防控结束后,对于已经审批通过的退税款,如果无法补齐相关申报表单和资料,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呢?

 

  答: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纳税人补报的纸质申报表单及资料进行复核。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补报,或者报送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通知纳税人限期补正;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者补正后的资料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1.已完成备案、备案变更的,按规定撤销备案、备案变更;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当追回退(免)税款。尚未完成备案、备案变更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2.已开具证明的,按规定作废证明;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当追回退(免)税款。尚未开具相关证明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3.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当追回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和涉嫌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所以,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还是要注意收齐申报表单和资料,以备疫情防控结束后及时进行提交,千万不要因为退税款项已经到账而大意弄丢了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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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在疫情期间我们的出口退税业务应当实地核查,但是没有实地核查的,在疫情结束后应该怎么处理?
 

  答:对因疫情影响未能进行实地核查的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实地核查或当面约谈等调查评估工作,并根据核查和评估情况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按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后办理的退(免)税业务,已经通过“非接触”调查评估后办理了退(免)税,但经实地核查后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对受疫情影响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抓紧有序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复函。
 

  来源:北京税务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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