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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指引

2020-05-08 21:23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指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一、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综试区内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4%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额
 

  (四)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计算收入总额时不能扣除各项费用。
 

  (五)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六)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三、政策依据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8〕30号)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6号)
 

  四、办理程序
 

  (一)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派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二)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四)县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五)主管税务机关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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