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3 20:31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自4月10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11类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共涉及19个HS编码。之前,对出口检测试剂已实施卫生检疫。
序号 |
类别 |
商品编号 |
监管证件 |
检验检疫类别 |
1 |
医用口罩 |
6307900010 |
N |
|
2 |
医用防护服 |
6210103010 |
N |
|
3926209000 |
N |
|||
3 |
红外测温仪 |
9025199010 |
N |
|
4 |
呼吸机 |
9019200010 |
A |
M/N |
9019200090 |
A |
M/N |
||
5 |
医用手术帽 |
6505009900 |
N |
|
6 |
医用护目镜 |
9004909000 |
N |
|
7 |
医用手套 |
3926201100 |
N |
|
3926201900 |
N |
|||
4015110000 |
N |
|||
4015190000 |
N |
|||
8 |
医用鞋套 |
6307900090 |
N |
|
3926909090 |
N |
|||
4016999090 |
N |
|||
9 |
病员监护仪 |
9018193010 |
A |
M/N |
10 |
医用消毒巾 |
3005901000 |
N |
|
3005909000 |
N |
|||
11 |
医用消毒剂 |
3808940010 |
N |
|
12 |
病毒检测试剂 |
3822009000 |
A/B |
V/W |
一、出口申报
对53号公告所列11类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申报报关,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检商品的是,此次新增法检出口医疗物资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
(1)对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需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填报用途,并注明是否医用,检测试剂需注明是否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用。
温馨提示:同一HS编码下既有医疗物资又有非医疗物资的,应根据商品本身特征即生产制造标准,确定是否医用。
(2)对三部委“5号公告”所列(含公告后续调整所列)的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5类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和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还须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出口销售证明。
(3)对其他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应当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和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对无相关证明和承诺声明的,海关将实施严密监管。
(4)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发货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审批,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通过单一窗口报检,经海关检验合格后,获得电子底账,报关时填写电子底账帐号。
郑重提示:企业必须按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对将医用物资伪报为非医用物资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地方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质量安全要求
出口法检医疗物资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对进口国(地区)无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质量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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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物资国内外质量安全标准可登陆“海关总署网站—总署概况—商品检验司—政策法规”栏目查询(不定期更新),访问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index.html
部分国家(地区)防疫物资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第三版),访问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2963129/index.html
我国和国外部分国家(地区)防疫医疗物资质量安全标准和主要项目(第一版),访问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2963129/index.html
三、装运前检验
按照中国和国外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对出口至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商品需申请实施装运前检验。
国家 |
装运前检验范围 |
塞拉利昂 |
每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贸易性质商品 |
埃塞俄比亚 |
每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贸易性质商品 |
伊朗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产品目录》中第25-29、31-97章,海关监管条件为B,检验检疫类别为N的所列产品。 |
也门 |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HS编码)中第25至29章和第31至97章的产品。 |
声明
企业是出口医疗物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海关依法实施检验监管。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重庆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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