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05 21:03
问:适用出口退税、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有哪些?
答:适用出口退税、免税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注意,不包括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问:适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答: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政策:
①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备案);
②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③出口货物在退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④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2、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9810”)。参照适用一般贸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10”)出口货物相关政策办理出口退税,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①货物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
②在财务上做销售;
③销售对象为境外单位和个人;
④按期收汇。
问: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答: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再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业务。
申报途径主要包括:
①所在地区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在线申报功能;
②离线版出口退税申报软件;
③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具体使用的版本以所在地区要求为准。
问:办理出口退税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否需要进行单证备案?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②出口货物装货单;
③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备案单证由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税,适用免税政策。
问:跨境电商企业需要在海关备案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
参与企业应首先申请报关单位备案,再通过申请变更完成企业类型维护。
参与企业办理无报关权其他企业备案的,可以在首次申请时维护企业类型。
具体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出口”或者“互联网+海关”政务服务平台网站的“企业资质”中进行申请办理。
办理后,可以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名录”中查看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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