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1 20:07
问:2019年出口的货物还没能申报出口退税,这个月的申报期已经结束,还能申报了吗?
答:2019年12月的申报期已经结束,但是还是有不少企业存在2019年出口的货物尚未进行出口退税申报的情况,很多企业担心是否已经超期不能申报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要求,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因此,2019年出口的最晚可以在2020年4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
如因报关单、进货发票等凭证一直没有信息而未申报,应在申报截止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业务类型 |
申报截止日期 |
政策依据 |
出口退(免)税申报 |
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
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
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
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 |
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免税申报。 |
出口货物劳务延期申报 |
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
2020年4月15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
2020年3月15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 |
收汇 |
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
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
2020年5月15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
进料核销 |
2020年4月20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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