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口退税代办公司

出口退税

总局权威解答出口退税事项

2020-02-15 21:20


  近期,我公司与一家日本企业合作新项目,拟出口一批货物,需要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以便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但因疫情期间交通不便,无法前往税务机关办理。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操作才能办理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无需前往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你公司办理备案。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后,会尽快通过网络将办理结果告知你公司。你公司在收到备案办理结果后,即可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我公司是一家外贸出口企业,想要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但疫情期间出行多有不便,无法前往税务机关办理。请问应当如何开具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你公司开具证明,并尽快通过网络将办理结果告知你公司。

 

  我公司是湖北的一家四类外贸出口企业,疫情发生前,申报出口退税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但由于疫情防控期间交通管制,难以报送纸质资料,是不是就不能申报出口退税了?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继续申报出口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包括四类企业在内的所有出口企业,均可通过无纸化申报方式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因此,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网上渠道,提交出口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后,即可申报出口退税,暂不提供相关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税,并将通过网上将办理结果反馈你公司。待疫情结束后,你公司要将纸质资料补报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予以复核。

 

  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19年出口销售给国外的一批货物,因为质量原因近期被退回,需要税务机关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后,再去海关办理退运手续,上述货物还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现在我们应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因此,你公司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的电子数据,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会尽快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通过网络将办理结果反馈你公司。如果你公司在海关办理退税手续时,需要提供纸质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采取邮寄的方式将纸质资料寄到你公司指定地址。

 

  我公司是一家山东的外贸企业,2019年12月,从湖北一家服装生产企业购进一批服装并出口至韩国,但湖北这家企业开给我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邮寄过程中丢失了,因疫情原因,对方短期内无法向我公司提供发票,可能造成我公司在4月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前,无法收齐退税凭证,请问我公司是否还能申报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和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进行退(免)税申报。因此,若你公司在2020年4月的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前,无法收齐相关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可以在此后收齐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后,再进行退(免)税申报。

 

  我公司是一家软件公司,2019年与一家新加坡公司签订了软件开发合同,并已于2019年12月份完成了软件开发并交付给对方。2020年1月,新加坡公司提出对软件部分功能进行修改的需求,因疫情原因,我公司短期内无法完成修改功能的软件开发测试工作,因此,对方无法向我公司付汇,可能造成我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收汇,请问我公司能继续办理退(免)税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待收汇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因此,你公司即使在2020年4月份未收到外汇,今后办理收汇后,即可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

 

  我公司是一家武汉的外贸企业,去年12月出口了一批钢材到新加坡,因为公司的财务人员被确诊感染了新冠肺炎,今年1月份就开始住院隔离,现在这批货的发票、合同、运输单据都找不齐了,短时间内没办法联系供货方和运输公司补办资料,可能在4月退(免)税申报截止前,都无法收齐退税凭证,请问我公司出口的这批货物还能申报退税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进行退(免)税申报。因此,若你公司在2020年4月的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前,无法收齐相关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可以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后,再进行退(免)税申报。

 

  在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申请?

  答: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纳税人办理备案或备案变更。

 

  在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应该如何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

  答: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即可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纳税人开具相关证明。

 

  在抗击疫情期间,未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答:疫情防控期间,所有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包括四类出口企业、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等),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即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暂无需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问题,且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退(免)税。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采用“非接触式”方式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的,本应报送的相关纸质资料应当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可暂不提供相关纸质资料。对于按照现行规定应报送的相关纸质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待疫情结束后补报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予以复核。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证明开具、出口收汇等事项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证明开具、出口收汇等事项的,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待收齐退(免)税凭证、相关电子信息或者收汇后,即可申报办理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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