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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抗击疫情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2020-02-06 20:20


  为了有力支持企业恢复经营生产,打好抗击疫情攻坚战,国家出台了相关税收政策。
 

  政策汇总:
 

  一.增值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二.企业所得税

  (一)经营困难的企业

  1、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年限延长至10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符合条件企业可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捐赠的企业

  符合条件且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在当年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三年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生产、研发防疫设备和药品的企业

  1、企业研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扩大至全部制造业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三.个人所得税

  1、个人公益捐赠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优惠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福利费(生活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税。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4、劳动保护用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04月14日回答纳税人提问的回复,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

  优惠内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五.房产税

  (一)医疗卫生机构减免优惠

  优惠内容: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二)困难性减免优惠

  优惠内容: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停产、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2.《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医疗卫生机构减免优惠

  优惠内容: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二)困难性减免优惠

  优惠内容: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2.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停产、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2.《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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